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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训场所卫生管理规定

实训场所卫生管理规定

(淄职院政办字[2008]44号)
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所有校内实训场所。

第二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、工具、器材等应放置整齐,保持清洁,无漏水、漏油、漏气现象,废料、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,不得随意倾倒。

第三条 实训完毕,指导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整理器材,清扫桌面及地面杂物,到指定地点倒垃圾。

第四条 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,桌面、地面、墙面、门窗和设备保持整洁无积灰、蛛网、杂物。

第五条 因实训项目变动更换下来的器材要放置整齐,并盖上防尘布。

第六条 报废和积压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手续,在未办理报废手续前,应回收仓库。

第七条 实训室内严禁吸烟。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的实训室绝对禁止烟火,必须贴出防火禁火标志牌。

第八条 禁止带食物、饮料进入实训室。随身携带的包、水杯和衣物要放在实训实验室指定的存放处。进入贵重精密仪器室、微机室要更换拖鞋。

第九条 实训楼层的门厅、过道、楼梯底部不得堆放家具、设备、杂物,保持门厅、过道畅通。
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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